民事起诉状
原告:王开琦,男,汉族,身份证号:622323199701272412,联系电话:18161971660,现住址: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绿地新里城兰亭公馆1栋1303。
被告:赵冰冰,女,汉族,身份证号:610427200107191620,联系电话:13571027035,现住址: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团结尚义小区(DK2)1栋803。
诉讼请求
-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恋爱期间为其及其家庭支付的各项款项(不含摩托车部分),合计人民币40000元(具体金额以证据为准),包括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(原告出资部分)、手机、iPad、购机款、亲情卡费用、旅游及日常生活转账、借款等。
- 请求判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[请在此处填写摩托车品牌型号]摩托车一辆归原告所有,原告同意向被告支付其购车出资款人民币3980元(该款项可从第一项请求中直接抵扣)。
-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利息损失(自各项款项支付之日起,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)。
-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事实与理由
原告与被告自2022年10月28日建立恋爱关系,交往 期间原告始终以结婚为前提,真心实意对待被告,并在经济、情感等方面付出大量心血和金钱。被告无稳定经济来源,日常生活及个人消费主要依赖原告。原告为被告及其家庭支付了大量财物和款项,包括但不限于:
- 2022年12月为被告购买笔记本电脑(4400元,后被被告弟弟带走,未归还);
- 2022年12月、2023年6月为被告购买iPhone 14手机两部(合计约10000元);
- 2023年为被告购买iPad(约5000元);
- 2024年7月为被告购买摩托车(10000元);
- 2024年12月为被告购买金耳钉(1700元);
- 2025年为被告购机转账(10000元);
- 亲情卡费用(累计3700元);
- 旅游、日常生活等转账及消费(累计约50000元);
- 2024年借给被告姐姐6500元,至今未归还。
原告多次表达经济压力和攒钱意愿,但被告消费习惯未改。2025年6月11日,被告提出分手,态度冷漠,未归还原告为其及其家人支付的部分财物和借款。原告多次沟通无果,经济损失巨大,精神压力沉重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规定,恋爱期间基于结婚目的的大额财物转移,若非单纯赠与且存在合理返还期待,受赠方应予以返还。原告的经济付出远超一般恋爱交往合理范围,部分财物本质上属于借用或暂时占有性质,被告及其家人应依法返还。
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特依法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。
证据目录
- 银行转账、微信、支付宝、转账记录;
- 购买笔记本电脑、手机、iPad、摩托车、金耳钉等物品的发票或付款凭证;
- 亲情卡开通及扣费记录;
- 借款转账及沟通记录;
- 双方聊天记录、分手相关证据;
- 其他能证明原告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。
此致
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
原告:王开琦
日期:2025年06月18日